偵察員疏散,不克不及及時控制壹切偵察員的地位信息和行為軌迹。
批示人員不克不及及時懂得現場情形,諜報信息不克不及有用同享,很難依據現場及時情形制訂有用的批示調劑戰略。
法律執勤現場情形龐雜,對突發事宜或涉警贊揚的證據固定不實時、不直不雅;法律過程當中大多采取攝影攝像等老方法,沒無形成照片、視頻、音頻證據的集中搜集、保管和處置。
技偵運動的調劑批示大多仍逗留在行動報告請示、電話申報、會議研討和資料專報上,面臨時效性請求較高的情形,缺少可以疾速反響的批示調劑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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